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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兩大黨派唯一的共識似乎就是憎恨Facebook編者按:本文來自“網易科技”,作者樂邦。本文原標題是“外媒:如果美國監管Facebook,它會怎麼監管?”。外媒原文標題為“How the Government Could Fix Facebook”。4月12日消息,Facebook最近深陷數據洩露醜聞,政府該如何修復它呢?如何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呢?《大西洋月刊》刊文稱,在允許全球第一大社交網絡自行監管多年後,美國國會和聯邦監管機構正在討論一些潛在的變革。以下是文章主要內容:上月,在華盛頓特區的一個宴會廳,數百名科技行業的遊說人士和政策制定者聚集一堂,歡慶其一年一度的“科技舞會”。當播音員宣讀了活動贊助商的名字時,他們有禮貌地喝彩鼓掌。但當“Facebook”被宣讀時,現場突然陷入一片寂靜——隨後寂靜被零星的噓聲和抱怨聲打斷。如今,華盛頓兩大黨派唯一的共識似乎就是憎恨Facebook。民主黨人指責該社交網絡葬送了他們贏得總統選舉的機會。共和黨人痛恨Facebook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等矽谷億萬富翁的自由主義傾向。就連許多科技公司的高管、支持者和追隨者也毫不遮掩其對Facebook的失望和指責。而這一切的引爆點似乎是最近曝光的一件事:曾幫助特朗普競選團隊建立選民數據檔案,助其勝選的劍橋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在用戶不知情或沒有給予許可的情況下,獲得了多達8700萬Facebook用戶的數據。在此事件曝光前的一年裡,Facebook也並不好過,遭遇了一連串的醜聞:讓俄羅斯人購買政治廣告,允許廣告商根據種族和年齡定向投放廣告,讓仇恨組織散佈邪惡的內容,允許撰稿者在其平台上傳播虛假新聞。這些年來,美國國會和聯邦監管機構基本上讓Facebook進行自我監管。而如今,全世界的立法者都在呼籲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管。國會已對扎克伯格進行了盤問。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FTC”)正在調查Facebook是否違反了2011年它與該公司達成的和解協議。扎克伯格本人在接受CNN採訪時表示,也許Facebook應該受到政府的監管。監管呼聲聲勢浩大,就連喬治亞理工學院的隱私法學教授彼得·太古(Peter Swire)最近也就谷歌和Facebook可作為公用事業來監管提出了法律依據。他去年曾代表Facebook在愛爾蘭的一家法院出庭作證。他認為,這兩家公司都滿足了公用事業監管的傳統標準:它們擁有巨大的市場份額,是自然壟斷企業,還是人們生活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儘管目前的政治勢頭可能還不夠強勁,還不足以採取那麼激進的措施,但華盛頓的許多人正試圖想像,監管Facebook會是什麼樣子。畢竟,解決方案並不顯而易見。這個世界從來沒有試圖控製過一個擁有20億用戶的全球化網絡,一個建立在快速演變的技術和不斷變化的數據實踐之上的全球化網絡。我和許多專家討論了華盛頓現在的一些想法。他們確定了四項具體可行的改革方案,這些改革或許可以解決Facebook的主要問題。沒有一項是專門針對Facebook的;它們可能會被應用到整個社交媒體領域和科技行業。1.對數據洩露處以罰款Facebook的數據洩露給劍橋分析公司,是違背用戶信任的結果,而不是因為技術漏洞被黑客利用。但不管怎樣,企業機構丟失用戶的數據如今已經司空見慣了,而且它們很少要為數據洩露承擔重大的財務後果。在美國,在某些州和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數據洩露,公司僅僅被要求通知受影響的人——監管機構也很少有權處罰那些丟失個人數據的公司。以FTC為例,它是目前監管互聯網公司的主要機構。該委員會沒有權力要求對大多數的數據洩露行為進行民事處罰(侵犯兒童隱私和其他的一些違法行為有例外)。通常來說,只有一家公司違反了之前它與FTC達成的協議,該機構才有權對其處以罰款。那意味著Facebook很可能會因為劍橋分析公司一事而面臨罰款,如果聯邦貿易委員能夠證明該社交網絡違反了2011年的和解協議的話。在那次和解中,FTC指控Facebook有8項不公平和欺詐行為,包括允許外部應用程序訪問它們不需要的數據——這正是據稱劍橋分析公司數年後所犯的事情。和解協議並沒有對Facebook進行經濟上的懲罰,但其中包括一項條款,規定Facebook可能會面臨每項違規行為每天1.6萬美元的罰款。2011年負責擬定與Facebook和解協議的前FTC消費者保護總監戴維·弗拉德克(David Vladeck)表示,他認為Facebook在此次數據洩露事件中的行為違反了協議中的多項內容。他說,“我預計,如果FTC斷定Facebook違反了當初的和解協議,該公司將會面臨巨額民事罰款,罰款金額可能會達到10億美元甚至更多。”Facebook堅稱自己遵守了協議。該公司的發言人安迪·斯通(Andy Stone)說道,“Facebook駁斥任何關於它違反和解協議的說法。我們有尊重人們的隱私設置。”如果當初和解的時候有對該社交網絡處以罰款,那很有可能會起到比較強力的威懾作用,有助於避免其日後再出現犯規行為。參與過與Facebook和解一事的前白宮副首席技術官丹尼爾·韋茨納(Daniel J. Weitzner)指出,科技公司應當由類似於司法部的環境犯罪部門的機構來監管。該部門已開出過數億美元的罰款。在前幾屆政府執掌期間,它曾對非法傾倒未經處理的污水、殺死禿鷹等犯罪行為提起重罪指控。一些人最終被判入獄。韋茨納表示,“當我們認為有一個真正的優先事項時,我們懂得如何採取嚴肅的執法行​​動,而我們在隱私保護方面還沒有做到那一點。”2.整頓政治廣告去年,Facebook披露說,它無意中接受了數千個來自俄羅斯的一個虛假信息組織的廣告——那些廣告可能違反了限制外國干涉美國選舉的法規。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特別檢察官羅伯特·穆勒(Robert Mueller)指控供職於一個網絡虛假信息組織的13名俄羅斯人密謀詐騙美國,但俄羅斯似乎不太可能會強迫他們在美國接受審判。Facebook表示,它將在今年晚些時候推出一個新的廣告透明度機制,將要求政治廣告主提交政府發行的ID信息,且要擁有一個真實的郵寄地址。該公司說,政治廣告主還必須披露他們所代表的候選人或組織,所有的選舉廣告都將在公共檔案中展示。但是聯邦選舉委員會的前委員安·拉威爾(Ann Ravel)認為,還有更多的事情可以做。在供職於該委員會期間,她曾敦促政府考慮如何才能讓網絡廣告進行跟廣播廣告和印刷廣告一樣多的信息披露。在2015年的一次委員會會議上,她很有預見性地問道,“我們是否想要被弗拉基米爾·普京(Vladimir Putin)或者販毒集團左右美國選舉結果呢?”然而,聯邦選舉委員會——由於民主黨和共和黨的委員代表數量不相上下,雙方經常陷入僵局——還沒有就網絡廣告的新披露規定做出裁決。即使它真的通過了這樣的規定,其對選舉廣告的定義也非常狹窄,以至於許多俄羅斯人的廣告可能沒有資格審查。該委員會定義的選舉廣告僅限於提及聯邦候選人,並在大選前60天內或初選前30天內出現的廣告。拉威爾說,這一定義無法覆蓋一些新型的選舉干預形式,比如在選舉前幾個月投放的廣告,或者是付費讓個人或機器人來傳播沒有指明候選人,且看似正常的溝通內容而非廣告的信息。拉威爾指出,為了應對這種干預,選舉廣告的現行定義需要擴展。她建議,聯邦選舉委員會應該建立一項“多方面的測試”,以便確定特定的溝通內容是否應該算作選舉廣告。例如,可以檢查溝通內容的意圖,以及它們是否以非傳統的方式付費——比如通過自動化的機器人網絡。為了幫助科技公司發現可疑的溝通內容,她建議設立一個類似於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以下簡稱“FinCEN”)的執法部門。FinCEN通過調查金融機構匯報的可疑賬戶交易來打擊洗錢活動。拉威爾表示,與科技公司合作的類似執法部門將會給聯邦選舉委員會帶來幫助。她說道,“這些平台可以轉交大量的通訊信息,之後調查機構進行檢查,以確定它們是否來自被嚴禁的來源。”3.讓科技公司對爭議內容負責去年,ProPublica發現Facebook允許廣告商購買歧視性廣告,其中包括針對自稱是“猶太人仇恨者”的人的廣告,以及根據種族、年齡和其他受民權法保護的特徵排除特定受眾的住房廣告和招聘廣告。Facebook聲稱,1996年《聯邦通信規範法案》第230節保護在線出版商不承擔第三方內容的責任,因此它對這類歧視性廣告享有豁免權。“廣告商,而不是Facebook,對他們的廣告內容和使用的標準(如果有的話)負責,”Facebook在加州的一宗聯邦案件中聲明,挑戰Facebook在廣告投放中使用種族排斥的行為。在加州控訴Facebook定向廣告存在種族排外的一起聯邦案件中,Facebook在法律文件中指出,“是廣告主承擔廣告內容和所使用的定向標準的責任,而不是Facebook。”但是,在華盛頓,更狹義地解釋該項法規的呼聲越來越大。今年2月,眾議院通過了一項法案排除了該項法案的其中一項豁免權,即要協謀非法性交易的網站承擔責任。儘管許多科技行業擁護者表示強烈反對,但該法案的一個版本已經在參議院獲得通過。許多科技行業的堅定捍衛者已經開始建議,《聯邦通信規範法案》第230節可能需要加上更多的例外情況。去年11月,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喬納森·齊特列(Jonathan Zittrain)寫了一篇文章,重新思考他之前對該項法規的支持,並宣稱它實際上成了對科技巨頭的“補貼”,因為它們不必承擔確保發布的內容準確且公平的責任。在2017年12月發表的一篇論文中,馬里蘭大學的兩位法學教授丹尼爾·西特倫(Danielle Citron)和本傑明·威特斯(Benjamin Wittes)指出,《聯邦通信規範法案》第230節應該進行修正——要么通過立法,要么通過司法解釋——以拒絕向准許和託管非法內容的科技公司提供豁免權。“現在是時候回過頭來修改該項法規,明確規定,你採取合理的措施來處理你了解的非法活動,它才會為你提供庇護。”西特倫在接受采訪時稱。4.設立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付錢給一位心理學教授來在Facebook上展開一項性格測試,劍橋分析公司獲得了Facebook用戶的數據。大約27萬名Facebook用戶參加了該項測試,因此研究人員能夠獲得關於他們和他們所有Facebook朋友的數據——共計大約5000萬人。(Facebook後來不再允許測試和其他應用收集用戶朋友的數據)之後,劍橋分析公司利用這些數據建立了一個模型,用來預測那些人的心理,比如情緒不穩定性、政治主張和外向性。接著,它向政治顧問提供那些信息,其中包括那些幫助特朗普競選的顧問。該公司聲稱,它有足夠的信息來了解人們的心理弱點,並且能夠據此有效地投放定向廣告,影響他們的政治觀點。目前還不清楚該公司是否真的達到了預期的效果。但毫無疑問,人們會被在線內容所左右。在2014年的一項備受爭議的研究中,Facebook測試它是否可以通過在部分用戶的信息流中僅呈現正面新聞或者負面新聞來操縱用戶的情緒。研究發現,Facebook確實可以操縱用戶的情緒——當然,這種未經許可便在用戶身上進行試驗的不道德行為,也激怒了Facebook用戶和其他的人。這樣的研究,如果是由大學的教授來進行,需要監督受試人試驗的機構審查委員會(IRB)的批准。但網絡上並沒有這樣的標準。通常的做法是,公司的服務條款包含用戶從未看過或同意過的同意聲明。法學教授、計算機科學家詹姆斯·格里梅爾曼(James Grimmelmann)在2015年的一篇論文中指出,科技公司應停止在其細則中隱藏同意聲明。相反,他寫道,“它們應該徵求用戶的同意,讓他們成為受重視的合作夥伴,讓他們覺得自己有為研究做出貢獻。”這樣的同意過程可以由一個獨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來監督,仿效高校的模式。該委員會也會審查研究計劃書,確保人們的私人信息不會像劍橋分析公司事件那樣被拿來分享。“我認為,如果我們要針對學術機構設立倫理審查委員會,”格里梅爾曼在接受采訪時稱,“我們應當要求對做研究的公司進行適當的監督。”本文經授權發布,不代表36氪立場。如若轉載請聯繫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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